稅務訊息
自114年起,營業人須按時傳輸電子發票資訊,以免受罰
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透過網路或電子方式開立電子發票,應於規定期限內將相關資訊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
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提醒,依據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之1及第48條之2,若未於規定時限內傳輸,營業人須限期補正,否則將面臨1,500元至15,000元的罰鍰,且未補正或補正不實者將按次處罰。
臺中分局說明,依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電子發票存證時限依買受人身分(營業人或非營業人)及存證資料類別有所不同。需特別注意的是,若存證期限之末日適逢週六、週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並不予延長,請營業人務必提前完成傳輸,以免影響合規性,該分局整理電子發票存證時限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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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資料類別 |
買受人為 營業人 |
買受人為 非營業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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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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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 |
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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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之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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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發票更正、作廢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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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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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受人為非營業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及發票隨機碼、捐贈雲 端發票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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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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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未使用電子發票字軌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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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 |
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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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分支機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之配號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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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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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針對營業人折讓單未依規定時限傳輸存證的情形,財政部已於113年12月12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304654284號令,訂定114年1月1日至6月30日為輔導期,為期6個月。在此期間營業人若未能即時傳輸存證,將不處行為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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