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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課營業稅 留意兩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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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10)日公布網紅課徵營業稅規範,針對境內網紅自平台取得分潤,明定營業稅課徵規定,從兩大關鍵來區分,第一是平台是境外或境內,第二是觀眾來自境內或境外。財政部表示,即日起至明年6月底為輔導期,明年7月1日起將展開稽查。
原則上,網紅為境內營業人的話,透過境內平台取得分潤,無論觀眾在海外或海內,都應以5%或1%報繳營業稅;境內網紅透過境外平台取得分潤,來自境內粉絲部份一樣以5%或1%報繳營業稅,來自境外粉絲部分,則以零稅率申報營業稅。
網紅經濟商機無限,財政部表示,網紅授權平台利用創作內容播放廣告或相關付費服務,平台從廣告主取得廣告收入或訂閱收入,網紅則獲取分潤,成為新興網路交易型態。
財政部公布網紅課徵營業稅規範,明確訂出「境內網紅」符合四條件之一,就須辦理稅籍登記,包含:
在台灣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透過網路銷售且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銷售勞務為5萬元)。
官員解釋,有一定規模的網紅都會有專門剪輯的辦公室、團隊、甚至會成立公司或工作室,或透過網路平台獲得每月超過5萬元的分潤,都是應辦理稅籍登記對象。
網紅的勞務型態多元,財政部訂定網紅勞務性質認定、相關營業模式課徵原則,屬營業人網紅與平台簽約,或透過平台取得分潤等,應分別依其課稅原則課徵營業稅。
這當中有兩大關鍵,第一是平台性質屬於境內、或境外,第二,則是觀眾、粉絲來自境內或是境外。
舉例說明:
網紅小寧(台灣境內網紅)在YouTube(為境外平台)上擁有百萬粉絲,且設有工作室,屬於營業人身分,月銷售額逾20萬元,小寧的影片在YouTube上播放,取得分潤100元,其中來自境內粉絲部分占80%,這80元部分,應以5%稅率計算,報繳營業稅;至於剩下的20元來自境外粉絲,小寧則可以零稅率申報營業稅。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899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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