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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重大稅務提醒】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請留意申報繳稅及應送交附件期限

05 Jun 2025
2025-Jun-05

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財政部公告延長113年度所得稅申報及繳納期間至今(114)年6月30日,

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在完成網路申報後,可於今年7月30日前將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等相關附件資料,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即網路申報軟體)上傳提供;

或最遲在今年7月31日前以紙本或光碟片方式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特別提醒倘逾期送交,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應於法定申報期間內自行繳納應納稅額,如逾期繳納,但未符合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應加徵滯納金規定者,得視為情節輕微,符合「如期申報」。

請注意除了「如期申報」外,必須依限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等相關附件資料,才符合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之要件。

 

進一步說明,採用人工申報(如連結稅制之合併申報書僅可採人工申報)或媒體申報辦理結算申報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除符合報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提出者外,如未於申報時併同檢附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及相關附件資料者,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

 

提醒您,營利事業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第26條之1及其相關辦法規定申請並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者,視為如期繳清稅款。

惟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納稅款未如期繳納者,如屬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應改按普通申報案件處理務請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護權益。

 

 

資料來源:財政部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a9cbea2e59942b1bb17d61ec8f6986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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