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返回頁面頂端

稅務訊息

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應課徵贈與稅

10 Aug 2024
2024-Aug-1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應依法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購置財產之資金,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如該購置之財產不動產者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贈與金額

 

該局舉例,剛成年的大學生甲君於111年間購買臺北市某精華地段房地,契約總價9,200萬元,與其資力顯不相當,經該局追查發現,甲君給付該不動產之資金係由甲君之母親乙君匯款至賣方帳戶支付,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以贈與論之情事,該局遂通知乙君於收到通知函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嗣乙君於規定期限內以該房地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3,920萬元申報贈與總額,經該局核定乙君111年度應納贈與稅額426萬4仟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贈與論之課稅要件,應即辦理贈與稅申報,或於接獲國稅局通知申報之期限內申報贈與稅,否則國稅局除將補徵贈與稅額以贈與人違反申報義務,依同法第44條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資料來源:財政部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6dc63438abc94c28976d283c154737cd

 

展呈聯合記帳士事務所,處理相關稅務申報經驗豐富,需進一步服務及洽詢都歡迎來電聯繫。(聯絡電話:04-24520488)

 

   立即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