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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29 May 2024
2024-May-2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該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該所舉例說明,A公司112年1月1日將資金1,000萬元借與股東未收取利息,截至112年底股東尚未還款,A公司於申報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112年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2.867%計算利息收入286,700元課稅【=10,000,000元 × 2.867%】。

 

該所提醒,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有將資金貸與他人,即使未實際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仍應自行依所得稅法規定調增利息收入,以免遭調整補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

         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7e96076eeead42dd8dadca538d396fb7#gsc.tab=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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